

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摘要: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甘人社通〔2010〕82號
關于轉發《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社廳函〔2010〕159號
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