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
摘要:關于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
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甘勞社函〔2009〕182號
關于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
天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市麥積區《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請示》(麥勞社〔2009〕23號)收悉。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的政策問題,須嚴格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87號)規定執行。對企業職工在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與新企業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年齡如何認定的問題,經研究,現補充答復如下:
一、對2002年8月6日以后與原企業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又與新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企業職工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按企業職工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二、對2002年8月6日以后與原企業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此期間又與新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企業職工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必須在新企業實際工作滿三年以上,方可按企業職工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特此函復。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代章)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