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騙取養老金的相關處理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2001〕8號)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他人冒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span lang="EN-US">
2003年3月27日頒布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者,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span lang="EN-US">
2004年12月1日國務院頒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
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局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
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摋l例還首次對用人單位辦理手續提供虛假證明作出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提供
虛假證明辦理職工退休手續的,責令改正,可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lang="EN-US">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國家財產,《民法通則》第73條:“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
壞?!薄缎谭ā芬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詐騙罪?!缎谭ā返?span lang="EN-US">266條規定:“個人騙取公共財
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獨處罰金;數額較大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 別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币罁?span lang="EN-US">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以2000元為起 點,從工作實踐看,相當一部分的冒領金額在2000元以上。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 號)補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000元至4000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 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使用《刑法》第一百五
十一條或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span lang="EN-US">